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06:25:09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姓名权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
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自己的作品、言论等中以自己的名义出现。
在写姓名权相关的法律文件时,应当明确以下要素:
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
明确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姓名权、赔偿损失等,并注明要求被告承担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详细描述被告侵犯姓名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并提供相关证据。
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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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
性别:男
年龄:30
民族:汉族
籍贯:北京市
职业:工程师
工作单位:XX科技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
民族:汉族
籍贯:上海市
职业:设计师
工作单位:YY设计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XX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作为自己设计作品的项目负责人,并在多个场合及媒体上以原告的名义发表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均未予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证据:
1. 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多个场合使用原告的姓名;
2. 原告的工作证明及项目文件,证明原告并未参与被告所述项目;
3. 律师函及被告的回复,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日期: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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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并确保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正式提交起诉状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