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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著作权授权书的必备条款)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9 10:18:12    


著作权授权书必备条款分析

授权书是著作权相关商业交易中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某些行政管理程序及商业合作环节中,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是履行法定程序、推进创作及商业开发的必要条件,如在剧情梗概备案阶段,剧本著作权人对剧本的授权书是履行备案程序的必备文件;在发行阶段,发行授权书也是开展发行工作的前提;院线电影在公映完毕后为继续开发利用电影片的著作权,为提高商业效率,多位联合出品人也就是电影片的著作权共有人通常会共同委托一位出品人作为代表代为全权处理电影片著作权相关商务事宜,而其共同作出、签署的授权书则是著作权代表人有权作出商业决策的凭证和享有处分权利的证明。不同于合同,授权书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授权者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且授权书一旦作出则授权者对被授权者如何使用欠缺有力的控制。因此,授权书内容虽然没有固有格式,但若授权内容不当也会为授权者带来不利后果,或对被授权者开展商业开发造成不便之处,故而影视从业者对授权书中必备条款应予必要的重视。笔者认为,授权书的必备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授权书内容应该完整,必备的条款不应欠缺,否则授权书内容核心元素不足必将引起解释的分歧,从而埋下冲突的隐患。授权书通常应具备如下条款:授权主体、授权主体的权利属性、授权对象、授权的权利内容、授权权利内容的性质、授权时间、授权区域、转授权的限制、维权权利、可撤销性与可变更性等,这些既是授权书的必备条款,也是授权书的核心元素。

其次,授权者对授权权利的法律属性应有明确的告知说明,便于第三方对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作全面判断。授权者对其所授权的权利通常应作独立、完整及专有等法律性质的论述。“独立”是指授权者自主就能支配所授权利,无需再获得其他主体的授权或同意,其权利不受其他主体的任何制约。通常认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非独立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另外合作作品中单一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有非独立性,其权利的行使应与其他著作权人协商并获其同意。当授权者的权利属于非独立时,被授权者应严格审查授权者作出授权书所涉授权权利的资格,判断其是否获得了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是否对其他权利人权利构成侵犯。“完整”是对著作权法第十条所指十七项权利而言的,如果授权者完全享有该十七项权利,则表明其著作权是完整的,如果只是享有某一项或几项,则表明其著作权非完整。完整通常出现在著作权整体授权的场合,且是原始权利人通过创作取得,但此种授权书较为少见。“专有”表明授权者对所授权利具备独占性和排他性,第三人无权对其提出权利主张。

再次,授权的权利必须明确,且尽量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定义之概念表述。著作权概念通常有其特定的内涵,概念与内涵的对应有相对固定性,因而,尽管依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拟定授权书,但为避免因歧义而引起解释上的争端笔者建议授权书中有关授权权利内容的表述仍应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作概念为妥。商业实践中,有授权书中表述所授权利为网络发行权,后引发解释纠纷经司法判定该网络发行权与发行无关,本质上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如电视播映权的称谓,著作权法亦无对应概念,是否应作兼有广播权与放映权两种权利解亦无法律依据。

第四,授权性质是授权书的关键所在,授权的性质不同,对被授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授权分普通、排他和专有三种,法律性质各不相同。授权性质为“普通”,则意味着授权者可以将所授权利授权给授权书所涉被授权者,也可同时授权给其他人,因而授权书所授权利的权利人可以是多人,不确定的多个主体都可以行使授权书所授权利,因该权利行使所产生之利益非被单一授权者所垄断。所谓“排他”,是指被授权者可以排除除授权者以外的第三人对所授权利的使用权,此处的“他”指授权者和被授权者之外的第三人。而“专有”通常是指除被授权者外无人可再行使被授权权利,包含授权者在内亦丧失使用权,从权利的主体数量而言,被授权者具有唯一性。综上可知,普通、排他和专有是逐次上升的法律权利,其对所授权利的控制逐渐提高,可获利益也逐级增强。

第五,授权期限和授权区域也应作明确约定。对商业院线电影的发行而言,授权区域是全球范围还是仅限中国大陆地区,对被授权者的发行利益显然有重大影响。而对剧本授权书而言,被授权者必须在授权书所授期限内完成备案,否则将会承担备案不能的后果。

第六,是否允许转授权对被授权人商业利益也有重大影响。若授权书中明确规定被授权者有权转授权,则无疑增加了被授权者的交易机会,降低其商业风险。通常对于转授权的权利,被授权者都会积极向授权者争取。

第七,是否授权被授权人具有包含诉讼在内的维权权利对被授权人行使权利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关键意义。被授权者获取授权后为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通常会积极的实施商业行为,并希望收获基于自己的努力所产生一切成果。若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则无疑会降低其对商业利益的预期,损害其商业利益。此时,若被授权者获得了独立维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以自主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则意味着自己有更大的决定权和话语权,则在初始就有更多的积极性。当然,通常只有在专有授权情形,被授权者才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资格。

第八,如前文所述,授权书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未附其他条件的情形下,一旦作出即为生效,无需其他主体的配合;但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既然无需同其他主体协商更无需获其他主体同意,授权者有权对授权书作单方的变更或者撤销。如此,则使授权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状态,对被授权者而言,其对所授权利的行用是不确定的,而对第三人而言,其对授权书的效力也无法作确定性判断,不利于被授权者与第三方交易的开展及合作关系的稳固。因而,被授权者会积极谋求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授权。被授权者通常会要求授权者于授权书作如此表述:本授权书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可变更、不可撤回、不可撤销。

最后,如有必要,某些授权书会作技术性限制要求。如对电视而言可分有线、无线及卫星等的划分,对电影创作而言作胶片、数字或3D的限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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