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52:38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用于救灾的物资;
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暂时进口货物在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暂时进口货物;
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这些免税规定适用于不同的进口货物,具体免税情况需根据货物的性质、用途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海关或相关机构以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