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18:38
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以下几类:
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裁定书
;驳回起诉裁定书;
各类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书;
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再审裁定书;
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中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书;
执行案件中具有实体内容的裁定书;
终止、终结诉讼裁定书;
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执行异议的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民事裁定书;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定书。
此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也应当上网公布,但以下情形除外: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
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
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下列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
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确保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既广泛又规范,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遵守了法律规定保护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