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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就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准则征求意见,将发布电力、钢铁、石油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17:12:00    

4月30日,财政部及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和《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财政部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 9 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据介绍,为积极参与国际治理、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2023年下半年,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组织专家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开展了评估,在此基础上,明确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中国策略,即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为稳步推进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2024年11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为气候准则等具体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此次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包括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附则。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标准、一般披露要求等不再重复规定。

根据起草说明介绍,《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国际准则“趋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 S2 总体保持衔接。一方面,在准则内容上,对于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融资排放、情景分析等重要但披露难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基于 S2 做全面科学的规定,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企业实际披露能力,未来正式发布气候准则时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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