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4:30:00
据扬子晚报报道,今年2月,江西求职者王先生(化名)应聘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项目部工程经理岗位,通过面试后收到Offer,约定4月7日报到。但公司随后要求他提前至3月28日到岗参加一个开工仪式,王先生因故未能成行。3月31日,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取消岗位,并表示领导对其未提前到岗存在不满。4月1日协商补偿时,人力资源经理以“公司无相关规定”拒绝赔偿并拉黑王先生的微信。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否认“无端解约”,但拒绝披露具体事由,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图/网络视频截图
4月8日,记者致电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电话接通后,记者询问是否是“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对方称“是”,但当记者随后咨询王先生被解约一事时,对方称不清楚,并挂断电话。
对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兴剑表示,本案中企业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已明确约定到岗时间,若临时要求提前到岗需双方协商一致。男子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前到岗,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约。企业单方面解约构成违约,且劳动者基于新Offer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男子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要求企业赔偿,建议双方先协商,如果协商不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随后,经视直播记者联系上徐州市云龙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暂未接到相关投诉,若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到有关部门投诉,他们会按照流程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经视直播
记者:徐睿
编辑:谢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