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09:07: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程建华 通讯员 陈淑梅 王群
近日,菏泽市的一起“跳单租房”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法院最终判决租客刘某某需向房产中介支付必要费用,再次强调了中介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诚信交易的重要性。
据悉,刘某某通过菏泽某房产发布的房源信息联系看房,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然而,此后刘某某并未通过该房产中介,而是直接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某房产中介随即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某房产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二是刘某某是否应承担向某房产支付必要费用的责任及具体金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但《看房确认书》中存在限制与排除刘某某自由选择权和交易权的条款,且该房产中介作为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条款无效。不过,鉴于某房产已为刘某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商租金等服务,法院酌情判令刘某某支付12,000元必要费用。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虽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若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则应支付报酬。在本案中,刘某某利用某房产提供的房源信息及服务,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东签约,构成“跳单”行为,因此需支付必要费用。
此次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它提醒广大市民,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若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服务绕开中介直接签约,仍需支付必要费用。同时,中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若限制委托人权利、加重责任,提供方又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将被认定无效。这一判决平衡了中介与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维护了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官提醒,在房屋租赁等商事交易中,诚信是至关重要的原则。签订中介合同时,各方都应谨慎审阅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遵守合同约定,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此才能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