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2:42:00
一笔贷款的偿还,牵系着多方利益与责任。当意外来临时,法律的天平该如何衡量?
揭秘担保贷款“悬案”
一名曾在某银行工作的中年男子,向所供职的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在妻子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自作主张,在共同还款责任人栏上替妻子签上了名字,并将自己的同事作为保证人和另一共同还款责任人。
偿还部分贷款后,该男子突然死亡,银行将其妻子及保证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债务人妻子未实际签名确认贷款、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为由,未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妻子应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法院判决是否于法有据?山东省某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通过依法审查卷宗材料、充分调查核实、厘清责任分配,平等维护了各方权益。
为完成业绩指标
银行职员埋下祸根
张强是一名普通的银行职工,2014年8月,为了完成贷款业务的业绩指标,他与所在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万元,贷款用途为买房,贷款期限5年。他还找到平日里关系较好的同事徐晓辉、李华、张三刚,恳请他们帮忙担保。出于多年的同事情分,三名同事犹豫再三后,在张强办理贷款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下了各自的名字,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期间为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而在“共同还款责任人”一栏,张强瞒着妻子,代签了妻子“李芬”的名字。之后,同事郭军也在张强的恳求下,加入了共同还款责任人的行列。
张强想着,先完成业绩,再慢慢偿还这笔贷款。他还天真地以为,只要按时还款,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但他做梦也没想到,正是这个错误的举动,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命运和张强开了个残酷的玩笑。2020年3月一个平常的早晨,张强像往常一样准备出门上班,却突然感到一阵剧烈的头痛,随后便晕倒在地,家人急忙将他送往医院,但医生竭尽全力也没能留住他的生命。这个意外来得毫无征兆,让他的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也让那笔贷款瞬间陷入了还款僵局。
张强离世后,某银行面临着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于是在2020年10月,该银行相关负责人与保证人徐晓辉、李华(另一保证人张三刚此时已因违规被银行开除),以及共同还款责任人郭军进行了多次协商。三人最终答应还款,郭军还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三人都同意通过扣发工资来偿还贷款。
然而,他们三人的工资本就不高,留下基本生活保障后,每个月能用来偿还贷款的钱很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贷款最终被银行划为“不良贷款”,像一块沉甸甸的石头,压在了银行管理层的心头。
关键证据缺失
银行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2022年7月,迫于收回贷款的压力,某银行对张强(因本人死亡,银行后撤回起诉)、李芬提起诉讼,并将郭军、徐晓辉、李华全部作为保证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李芬在得知自己被起诉后,感到无比震惊。她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坚决否认自己知晓这笔贷款的任何情况:“我从来没见过关于这笔贷款的任何材料,也没有追认过,上面怎么会有我的签名呢?”李芬当庭申请对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进行司法鉴定,声音中带着愤怒和委屈。鉴定结果很快出来了,如她所说,签名和手印均非她本人所写、所留。
而银行这边,虽然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还款承诺书》等一系列证据,但在最关键的一点上却陷入了被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询问,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还款。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李芬不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也因保证期间已过而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某银行心有不甘,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找到案件突破口
依法抗诉促改判
2024年3月,某银行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刚受理这起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就意识到这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于是决定深入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承办检察官先是花费了大量时间调阅法院相关案卷,仔细研究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情况,反复斟酌每一页文件、每一个细节。之后,又多次走访、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借款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满是懊悔:“李芬的名字是别人代签,这确实是我们工作上的严重纰漏,当时要是严谨一点就好了。”检察官又两次前往银行核实徐晓辉、李华及郭军的情况,查明徐晓辉、李华均认可签订过保证合同,郭军未签订保证合同,只承认出具过《还款承诺书》,实为共同还款责任人。
案件的争议点还在于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这是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关键点。
在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时,事情出现了转机——银行提交的其他证据显示,自2021年开始,银行分别对保证人、共同还款责任人扣划了工资,用于归还上述贷款。
检察官遂再次走访和询问银行工作人员,经过细致核实,终于确认银行虽然在一审时未提供催要贷款的证据,却一直在保证期间内扣划两名保证人徐晓辉、李华以及共同还款责任人郭军的部分工资用于归还贷款,另外一名保证人张三刚因违规被开除而未能扣划工资。
“显而易见,银行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扣划工资的形式,促使保证人偿还贷款,而非‘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承办检察官在案件讨论会上阐释。
同时,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检察官指出,原审法院只是简单采纳了银行的陈述,没有进一步主动核实银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情况,就草率判决驳回由保证人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5月,该县检察院基于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受理案件后,市检察院迅速组织专业办案团队,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及调查结果,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经过研讨和论证,市检察院认定此案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年8月,某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1月,某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认定郭军的行为性质为债务加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判令由郭军承担案涉剩余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徐晓辉、李华承担最高额内的保证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认为:“坚持平等公正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止于办理一个案件、帮助一个企业,重要的是助力更多企业完善自身建设。”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还开展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专题普法活动,全力做好风险提示、法律咨询等,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助力社会治理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普法小贴士
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的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以案释法
Q:丈夫替妻子签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A: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借款在三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是妻子事后追认借款事实的;二是丈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三是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此之外,妻子免于承担还款责任。
Q:借款人未还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吗?
A:银行办理连带保证业务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贷款人未按时还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对贷款人进行诉讼或执行。
Q:本案一审中,为何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还款,保证人就不用还款了?
A: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进行。若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要求其偿还借款,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范围内的还款责任。
(检察日报 卢金增 王敏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