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17:5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2.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3. 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5.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6.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7.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8.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9.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10.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11.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2.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退一赔三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处理。消费者在要求退一赔三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